首页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