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