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4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