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安排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

对持证人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