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涂改、转借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

使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违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

其他违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暂扣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暂扣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