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

发证部门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验: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所载信息是否与持证人实际情况相符;

持证人是否持有有效的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合格证明。

逾期未审验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