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

禁止伪造、变造环境监察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