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