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