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