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发〔1999〕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