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