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