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审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