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