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