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