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