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