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二章 污染物性质鉴定 第十一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污染物性质鉴定 第十一条 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水产、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程度和范围等,判定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接触和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