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

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

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