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