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三)
(三) 完善分区考核评价制度。以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为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要求,提供生态产品和环境公共服务。完善环境保护、质量改善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评估结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环境质量情况进行定期巡视。各级政府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依法接受监督。建立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信息系统、全国粮食主产县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推动各类主体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建设,并将降低或减少公众健康风险作为重要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