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四)
(四)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的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加强未开发利用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开展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定期发布重污染场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结果,防范风险。对于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的区域,需要开展常规环境健康综合监测和10年以上的环境健康风险追踪评估。加强城镇辐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