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