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