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信息的形式以及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信息的形式以及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