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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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