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