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