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