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