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