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