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