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保持队伍稳定。 第六条 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第七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