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