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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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