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上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发现向下级交办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 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 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