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