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催办。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