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0年) 第三节

第三节 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青海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玉树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确保灾区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国务院成立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统筹和制订恢复重建各专项规划的依据,灾区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在恢复重建实施中都要自觉遵守并执行本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制定恢复重建年度实施方案,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