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0年) 第四节

第四节 监督检查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合规使用。及时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建立档案制度。对各类恢复重建项目及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严格项目管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灾区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察。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