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