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年检不合格的; 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