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年检不合格的;

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