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