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