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独立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第五十一条 独立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第五十二条 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终止的独立学院,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印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