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督导和年检工作,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四十七条 独立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