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